泛黃歲月(權)

     
『權』●即由測量值精度的不同在平差計算中所取的權重不同。精度越高,權越大。

『權力』●來自對英語power的翻譯。power來自拉丁語potestsa或potentia,引申自拉丁語動詞potere,意為可以做某件事,權力則指通過意志的運用以達到某種目的的能力。

『權利』●是近代由英語中的right和德語中的Recht一詞翻譯而來。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一詞,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這個譯名,包括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的譯本,其中,箕作麟祥的譯本傳回中國,影響了在中國的用法。但是,中文語境中的「權利」和right這個詞原本的意思不合。英語right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東西,比如生存、生育、受教育、宗教信仰自由等,而並非權力和利益(英語:jurisdiction and benefit)含義的複合,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權力。



『權益』●會計學上權益是指資產。屬於所有人的權益叫做所有者權益,屬於債權人的權益叫做債權人權益。兩者總稱為權益。;法律上權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護的的權力和利益。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所說的權益。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沒有人權,就沒有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和博愛。

『自然權利』●(英語:natural rights)。自然權利源於拉丁文「jus natural」,中文習慣譯為「天賦人權」,或稱為不可剝奪的權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由法律、信仰、習俗、文化或政府來賦予或改變,是不證自明並有普遍性。

『法定權利』●是由特定的政府給予其統治下之人民,由國家的立法機構逐條訂立並編纂成為法律條文。人群共處各有主張,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發生衝突,為維護社會生活自須定其分際,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認為合理正當者,賦予個人某種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權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權利為主觀化之法律;法律為客觀化之權利,行使權利就是為法律而奮鬥,且具有倫理上之意義。權利既為一種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則: 1.人民所享有的利益,雖被國家法制設定為「權利」,但國家如果沒有設置權利救濟的法制,或雖有設置但形同虛設而無實效,就形同剝奪或未曾賦予人民權利。此即為法治國原則下「有權利有救濟」的基本法理。 2.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國家如果認為不值得保護而沒有賦予救濟的管道,則該項利益並沒有「權利」的地位。在人類歷史上很多時候,統治者和法律是同義詞──法律就是統治者的意志。擺脫這種專制的第一步是法制(rule by law),其中包括統治者也受制於法律並應依法施政的觀念。而民主體制則更向前推進一步,建立起法治(rule of law)。雖然沒有任何社會或政府體制能夠完美無缺,但法治保護根本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權利。



『民主』●有著許多不同的概念和定義,因此民主的歷史也相當複雜,民主一詞所代表的制度也相當廣泛。古代漢語中,「民主」一詞原指「民之主」,即君主,如宋朝蔡沈《書經集傳》中有「言天惟是為民求主耳。桀既不能為民之主,天乃大降顯休命於成湯,使為民主。」 在很多西方語言中,民主(如英語:democracy,法語:démocratie,西班牙語:democracia)的字源來自古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ία(dēmokratía),意為由人民統治;這個字由古希臘語:δῆμος(dêmos,人民),以及古希臘語:κράτος(kratos,權力或統治),所組成。這個字被用來形容西元前五世紀,希臘城邦中的一種政治制度,以雅典為代表。它將統治權力交給城邦中的多數人,相對而言,將權力交給單一個人,稱為獨裁(古希臘語:αὐτοκρατία,Autocrates);交給少數人,則稱為寡頭統治(古希臘語:ὀλιγαρχία,oligocrates)。 但在英語和古希臘羅馬的原意,democracy不過指和君主制(Monarchy)的相對的多元政治,雖然不是單人治國,但僅在一個僅佔人口較少比例統治階級以公民身分治國,近乎貴族或寡頭制,實際經濟是由人口佔多數的奴隸支撐,所以這種政體下的自由甚至不如同期的開明專制。 所謂民主政治之精神,莫要於能確切表達國民之公意。在近代民主體制下,人民擁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權,身處在民主國家中公民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負有參與政治體制的責任,而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也正是通過這一體制得到保護。 民主社會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協的價值觀念。民主國家認識到,達成共識需要妥協,而且時常無法達成共識。用聖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話說:"不寬容本身就是一種暴力,是妨礙真正民主精神發展的障礙。"

活在法治社會的公民遇到權利受損之事,常常會說:「我會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卻不喜歡談論自己是否真有那權力追討, 時下普世觀感上覺得"權力"這個名詞可怕, 而且有些邪惡。 連去定義它, 都會讓我們感覺不自在。 在民主的文化和神話裡, 權力掌握在人的手裡。 句號。就是如此而已! 沒有必要進一步探討權力, 因為它不那麼受歡迎。 權力違背舊有道德價值觀, 而且它字面解讀上就有些權謀術的味道, 似乎本質上就是邪惡的。 事實上, 權力在本質上不分好壞對錯, 就像自然界的火、物理原理那樣, 權力只是權力,僅此而已。 權力支配著 任何政府運作的所有形式, 不管是民主的政府,或獨裁的政府。 我們今天面臨的問題,在美國尤甚, 也是個全球性的問題, 即太多太多的人 對權力幾乎一無所知 對於權力是什麼, 誰擁有權力, 它如何運作,如何流轉, 權力的哪部分為人所知, 哪部分鮮為人知, 為何有些人擁有權力, 為何權力總是交錯繁雜。 這種一無所知的結果就是, 那些極少數了解 權力是如何在公民生活中運作的人, 那些了解 如何讓一個法案變成一個法律條文, 如何將友誼轉化為財富, 如何讓一個偏見變成一項政策, 或如何讓一個口號發展成一場運動的人, 正是了解這些事情的人 造成不成比例的影響力, 而且他們極其樂於 填補大多數民眾的無知 造成的空洞。 由於對於公權力的 這種無可救藥的宿命論, 尤其在當今的美國, 我們對於 公民知識、公民參與,公民意識 知之甚少。 政界裡裡外外都已 「轉包」給專家、 富豪、圈外人、 掌握資訊的人、研究人员, 剩下的人注定感覺如外行一般, 是不折不扣的傻瓜。 我們變得沒有動力去探究 事情怎樣運作, 我們開始選擇不參與,這個問題,這個挑戰,現在我們必須直視,相信一直冷漠下去, 一直有意地視而不見, 這種冷漠就會成為造成嚴重的公民不平等的結果與原因。【此段摘自TED演講人-劉柏川】

在自由社會裡有一種說法:「你是什麼樣,你的政府就是什麼樣」。要使民主獲得成功,公民必須積極主動而不是消極被動,因為政府的成敗取決於自己,責無旁貸。未來的民主運動不再僅僅只對政府陳情、批判、施壓,而是必需和其他公民一同組織對話並以法治精神尋求制度上的改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沒有人權,就沒有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和博愛。自然權利不是後天得到,而是人人出生之時既有存在不需學習或搶奪,只是會因後天的"緣"使的每個人的權重都有所不同。



參照資料:
美國在台協會網站-轉譯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民主的原則)
維基百科(權重權力權利人權自然權利民主)
MBA智庫百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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